顺义区人才租赁型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顺住保发【201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人才租赁型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使用监管及运营等工作,多渠道满足各类人才的职住平衡需求,根据《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4〕21号)《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顺政发〔2013〕38号)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租赁型住房,指顺义区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各类人才出租的住房,主要提供给区内注册企业人才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用于过渡性、临时性居住。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第三条 人才租赁型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住保中心负责本区人才租赁型住房房源筹集、审核配租、后期动态监管及运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各镇、街道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人才租赁型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初审工作;区总部人才中心负责准入资格复核以及房源需求统计和对接等工作。
第六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符合准入条件的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以及经区级会议研究批准的其他人员租赁型住房需求申请、准入资格审核及配租工作。
第七条 区政府授权的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机构或产权单位(简称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负责通过对保障性住房、集体土地租赁型住房以及回迁安置房剩余房源进行收购、集中建设或趸租等方式筹集房源。负责房源室内装修和必要设施的配置,并协助区住保中心及区机关事务中心做好动态监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区委编办、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社保局、市规自委顺义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及各镇、街道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配合区住保中心做好对人才租赁型住房申请企业及申请人的相关信息情况核实工作。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人才租赁型住房是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社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统筹规划建设,统筹调配房源。
第十条 未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区政府批准,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不得将人才租赁型住房面向个人及单位出售或以租代售。
第十一条 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人才租赁型住房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要求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面积所占比达到总建设面积70%以上。并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京建发〔2011〕41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并列入到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
第四章 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人才租赁型住房准入标准:
(一)企业人才租赁型住房应统一通过申请人所在企业申请,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2.上一年度区域经济贡献部分达到200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也可申请人才租赁型住房。
(二)企业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未承租本区公租房、未享受市场化租房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企业人才租赁型住房:
1.经认定的顺义区“梧桐工程”海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顺义区优秀青年人才等获得区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人才;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
3.经符合申请条件企业推荐的其他人才;
4.经区政府认定为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尚未在本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在谈在建项目及新引进企业,由区政府确认后也可申请人才租赁型住房。
(四)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的人才租赁型住房准入条件,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制定相关细则,经区级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经区级会议研究通过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 配租标准
第十三条 人才租赁型住房配租标准:
(一)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人才,申请人为单身的,可配租宿舍型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上的,可配租成套住房;申请人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且为单身的,也可配租成套住房。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按照申请人职务、职级、职称及家庭成员情况,可配租宿舍型或成套住房。
第六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各企业负责本单位人才住房需求的统计工作,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和相关材料进行把关,汇总后报注册地镇、街道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由区总部人才中心会同区科委、区金融办、区经信局及区投资促进中心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申请企业及申请人进行联审复核。
符合准入条件的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人才住房的申请,需经本单位同意后,由单位向区机关事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区总部人才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报送区住保中心核查房产,以及是否享受过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审核合格后列入配租计划组织配租。
第十六条 区住保中心在接到相关单位人才租赁型住房需求申请后,与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总部人才中心、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等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结合房源情况提出配租意见,并提请区级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住保中心协调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具体执行房源对接工作。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租赁型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房源周边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下调一定比例,由区住保办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租金方案,经区级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租金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八条 人才租赁型住房的配租工作由区总部人才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配合区住保中心共同组织实施,配租前应制定配租方案,报区住保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与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签订趸租合同,符合准入标准的承租人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与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签订监管协议。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人才租赁型住房租赁合同由承租人与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直接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到期符合条件且确有续租需要的,需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前3个月向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合同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第八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条 区投资促进中心、企业注册地镇、街道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每年复核企业情况,以及承租人资格,并报区住保中心审核及备案。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应在合同期限内定期对企业人才承租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中心应每年对已办理入住的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承租资格进行复核,并报区住保中心审核及备案。
第九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企业自愿退出人才租赁型住房的,应提前90日书面通知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在解除租赁合同后,由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书面告知区住保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入住的区内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在岗职工,在承租期间自愿退出、或发生离职且不在顺义区工作、办理退休以及未通过资格复核等情形的,由原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区机关事务中心,区机关事务中心通知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房屋退出事宜,并报区住保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保中心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计入不良信息档案,五年内不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应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房屋结构,以及损坏房屋内部设施的;
(二)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的;
(三)累计3个月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人才租赁型住房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应与承租企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企业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顺义区的;
(二)趸租3个月内分配率未达到90%的;
(三)未通过人才租赁型住房企业年度资格复核的;
(四)将房屋转租给不符合条件人员的;
(五)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内部设施的;
(六)欠缴相关费用的;
(七)承租企业在承租期间,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责令退出人才租赁型住房的人员或承租企业拒不退出的,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收回房屋。
第十章 动态监管
第二十七条 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应与用房单位和承租人签订监管协议,并配备房屋管理员,规范入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杜绝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的发生。应建立入住人员准入与退出机制,利用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社保等必要措施,对入住人员进行有效的制约管理,确保员工离职或出现违规使用住房行为时,能够收回房屋。
第二十八条 区住保中心应在动态监管方面为保障房专业运营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并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人才租赁型住房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顺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每年应以专题报告或书面汇报形式,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人才租赁型住房整体管理情况,确保各项人才住房服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顺义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顺义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顺住保文〔2014〕1号)同时废止。